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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办公”构成加班须支付加班工资

发布时间:2024-01-17 18:36来源:光明网 阅读量:8754   

南京玄武法院审结一起“隐性加班”劳动争议案

“微信办公”构成加班须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1日,刘某与某酒店南京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工作地点为江苏省,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非酒店安排统一加班的,员工必须在EHR系统上申请,经部门上级同意后方认可加班时长;凡没有经部门上级同意的,视为员工自愿业余时间在公司停留,不视为加班。

刘某入职后,被安排在某酒店南京店担任商旅总经理职务。之后,公司在未与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调至某酒店扬州店担任精选店长职务,薪资由1万元标准降到4000元。在工作过程中,公司多次要求刘某加班,却一直未与刘某结算加班工资。2022年5月23日,刘某被迫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加班工资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关于加班的有关规定,以线下工作为主要对象,主要以申请、审批的流程运作,本案争议的是刘某提出的公司强制加班又不让员工在平台提交加班申请审批流程的“隐性加班”问题。

法院认为:对于非工作时间仍未“离线”的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刘某的工作职责可知,刘某在周五下班后及休息日等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刘某提交的排班表能够证明酒店安排他在周五、周六完成一定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加班,酒店应支付刘某加班工资。

陈文军介绍,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劳动者继续从事本职工作,重点须把握“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安排”及“从事本职工作”三个要素。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规定加班必须提交申请后经主管领导批准,但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制度,这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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